L-1簽證主要分爲L-1A與L-1B兩種:
L-1A簽證是簽發給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往美國的經理或行政主管的工作簽證。L-1A又分爲兩類:行政主管人員和經理人員,兩者有著不同的權限。
行政主管擁有執行權,其職權包括下列之一:
1. 指導機構的管理或主要職能的運作,及機構的主要組成;
2. 設定機構的發展目標、組成、功能的綱領政策;
3. 在政策制定和決策方面有較大的權限;
4. 直接接受高層管理人員的監督或對董事會、持股人負責。
經理擁有管理權,其職權包括下列之一:
1. 負責管理本機構、部門、分部或組成機構;
2. 負責監督和管理其它的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工作或者管理本機構內部的部門;
3. 對其直屬的職員有權雇用,解雇或有人事任命的建議權,
4. 在機構日常的工作中有決斷權;
L-1A可以在美國公司運營一年後直接提出移民申請,其申請屬于第一優先,不需要事先耗費大量時間從美國勞工部獲得勞工證(Labor Certification)。
L-1B簽證是簽發給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往美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簽證,“專業技術人員”的定義是指具備有關公司的産品及其在國際市場上的應用知識者以及對公司的生産或營運流程有著較高熟悉程度者。
L-1簽證可首簽三年(新公司只給一年),以後每次延期兩年。行政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延期兩次,因此其最長居留期限可達七年;專業技術人員可申請延期一次,因此其最長居留期限爲五年。
赴美進行短期工作的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專業技術人員
INA§101(a)(15)(L);8USC§1101(a)(15)(L);8CFR§214.2(1);22CFR§41.54
1. 基本服務內容 |
律師服務費 |
聲明:此服務費為基本參考價,實際收費會因個案難度而有所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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